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7175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648号乐业天地A502室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代收人:徐超军)。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横河小孙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上三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JW7D52。
经营者:孙建平。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横河小孙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横河小孙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