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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成都兰斯伯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07民初7024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成都兰斯伯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成都兰斯伯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7024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69号。

负责人:于颖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霄,女,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兰斯伯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12号。

法定代表人:黄艰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于颖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霄,女,公司员工。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成都兰斯伯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利惠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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