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86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孟钱,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
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9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周拥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湖钢,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五联路197号2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高尤群。
诉讼代表人赵秀平,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辩护人高剑航,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尤群,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义乌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淑萍,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大卫,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孟钱、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高尤群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孟钱及其辩护人周拥军、被告单位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赵秀平及其辩护人高剑航、被告人高尤群及其辩护人吴淑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尤群系被告单位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
2019年12月16日,被告单位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第8644035号“Fengshangmei”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仍按照刘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商标样品接下订单,并在被告人金孟钱处印刷“Fengshangmei”商标标识6.618万个。
被告人金孟钱在未取得第8644035号“Fengshangmei”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仍安排印刷“Fengshangmei”商标标识6.618万个。
被告单位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拿到“Fengshangmei”商标标识后即安排员工贴到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指甲油和美甲用模型胶上。
2020年1月11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被告单位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印有“Fengshangmei”商标标识的指甲油成品80箱(480支每箱)、印有“Fengshangmei”商标标识的美甲用模型胶成品12箱(240个每箱)、印有“Fengshangmei”商标标识的美甲用模型胶500个(散装)、印有“Fengshangmei”字样的圆形标识20400张、印有“Fengshangmei”字样的长方形标识4000张。
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199788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金孟钱到义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金孟钱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其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金孟钱非法获利700元。
义乌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4日扣押被告人金孟钱款项6500元。
被告单位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高尤群到义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高尤群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涉案商标权利人徐华于2020年7月13日对被告单位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高尤群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指甲油、美甲用模型胶、圆形标识、长方形标识等实物;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外单位案件移送交办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案件来源登记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辨认意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价格证明,谅解书,自首认定意见书,身份信息;
证人高某、黄金黄、刘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被告人金孟钱、高尤群的供述;
价格认定结论书;
刑事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刑事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高尤群作为被告单位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金孟钱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金孟钱、高尤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孟钱、被告单位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高尤群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单位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高尤群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孟钱犯罪后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适当,应予支持。
辩护人周拥军提出被告人金孟钱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高剑航提出被告单位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吴淑萍提出被告人高尤群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受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孟钱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单位义乌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十万元。
三、被告人高尤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指甲油、美甲用模型胶、圆形标识、长方形标识,予以没收。
五、被告人金孟钱的违法所得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