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9324号原告:李慧霞,女,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泉达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二区16幢3号一楼。
经营者:房三子,女,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怡,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慧霞诉被告义乌市泉达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慧霞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慧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