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436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百佳商店,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大许村。
经营者:周红梅,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百佳商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