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50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芃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路梅苑底商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海宏,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街18号C座2层22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市芃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06月0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07月3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