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636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共源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汉城新村K-5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羲重。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共源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