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4474号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6座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博冠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归。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日泰公司)与被告黄冈博冠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冠园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被告博冠园公司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对其公告送达,并于202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全日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博冠园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日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博冠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博冠园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淘宝公司删除侵权链接;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因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经删除,原告自愿放弃第3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8日,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处理其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并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APM(摩纳哥)有限公司享有第18970038号“apm”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包括“银线(首饰)、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装饰品(首饰)、珍珠(珠宝)、宝石、戒指(首饰)、耳环”等,有效期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
经调查发现,被告博冠园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淘宝平台注册经营的“APMMonaco香港正品代购”店铺销售假冒原告关联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严重影响原告及关联公司品牌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综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博冠园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状态 第18970038号“apm”商标:商标注册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类别:第14类: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小饰物(首饰)、珠宝首饰、装饰品(首饰)、耳环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
授权许可使用人:全日泰公司;
授权使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授权许可方式:普通授权许可,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任何侵犯上述商标权的侵权行为采取一切可行之法律行动和措施;
授权期限:2018年6月30日至所使用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失效日止。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生活服务666,店铺名称:APMMonaco香港正品代购,注册人:博冠园公司。
2、涉案商品链接名称:APMMONACO正品耳钉金黄色纯银星球镶钻不对称耳环星星耳饰气质女,链接项下商品售价430元,交易成功0,累计评论37。
目前被控侵权商品链接状态:已删除。
3、被控侵权实物状态 内有手提袋一个、耳钉一对、擦拭布一块、小布袋一个、胶水及散钻一套,在手提袋、擦拭布、小布袋、耳钉的包装盒、耳钉的耳堵上均带有“apm”标识。
全日泰公司确认该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三、其他事实 合理费用支出:购物费430元、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使用第18970038号“apm”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该商标状态稳定,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且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构成相同,原告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侵权产品。
被告博冠园公司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且在店铺名称、商品名称等处使用“apm”标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其未能举证证明商品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链接销售额、侵权行为性质及原告合理支出等确定为17000元。
原告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以商标侵权评判,本院对其关于博冠园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再支持。
原告主张涉案店铺中其他涉及“apm”的商品亦构成商标侵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已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其责任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冈博冠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第18970038号“apm”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黄冈博冠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7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477元,由被告黄冈博冠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