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慕青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7941号
案件名称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慕青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慕青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7941号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区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慕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蓢基湖一路3号319室。

法定代表人:吕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怡,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慕青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