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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溪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9821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溪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溪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9821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溪渭,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溪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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