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17号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樱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军庄村光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贾亚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樱弗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樱弗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