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03执1574号被执行人:张仕刚,男,1982年2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仁怀市。
张仕刚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3刑初56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仕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
被告人任茂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随案移交被告人张仕刚的作案工具VIVO手机2部、被告人任茂春的作案工具电吹风1个、包装器1个予以没收。
扣押在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的假冒贵州茅台酒12箱(代码分别为0137F20012B1945K、0137F20012B1945I、0137F20012B1945P、0137F20012B1945Q、0137F20012B1949Q、0137F20012B1950T、0137F20012B1951Q、0137F20012B1951S、0137F20012B1951V、0137F20012B1957G、0137F20012B4009H、0137F20012B4009K)予以没收。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20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张仕刚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471.89元已扣划,已全部转罚金。
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义务。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