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民终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章贡区虾霸土菜王馆,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大道**永康华庭****店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2MA380XLE83。
经营者:陈赣宁,男,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心廉,广东基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维伟,江西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真荣,男,197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斌,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章贡区虾霸土菜王馆因与被上诉人吴真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7知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吴真荣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案案由应为侵害商标权及著作权纠纷。
吴真荣一审根据2018年10月9日其向国家版权局登记的国作登字-2018-F-00635500号作品登记证书主张著作权,并称该作品于2016年即已应用(发表)在章贡区陈女子绝味虾霸店和2017年应用(发表)在赣州陈女子虾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店招上,但上述章贡区陈女子绝味虾霸店和赣州陈女子虾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均实为包括吴真荣和上诉人章贡区虾霸土菜王馆经营者陈赣宁在内的多人合伙经营,一审中,章贡区虾霸土菜王馆提交证据认为上述店招系陈赣宁委托他人设计,本案著作权的权属不应归属吴真荣个人,双方对著作权权属存在争议。
一审对涉案著作权权属未予查实,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7知民初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章贡区虾霸土菜王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