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018号 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TommyHilfigerLicensingB.V),住所地:荷兰1054ES阿姆斯特丹斯坦豪德塞德**(Stadhouderskade6,1054ESAmsterdam,TheNetherlands)。
代表人:德·巴克·克莉丝塔·于连(KristaYuLiandeBakker)。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艳,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万转,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万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傅兴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