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31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沈立志水果店,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亭路**。
经营者:沈立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因与被告淮安区沈立志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