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民初4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惠洁水暖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文汇东路中储建材市场**。
经营者洪亚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惠洁水暖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2021年3月17日,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1231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