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终7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钢城区顺成副食经营部,经营地址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验货台村(新矿莱芜中心医院对过)。
经营者:刘建波。
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钢城区顺成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6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和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