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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尹春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3457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尹春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尹春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3457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春荣(曾用名尹利平),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西市区阳呵商贸部(以下简称阳呵商贸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阳呵商贸部送达相关诉讼材料。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查明被告阳呵商贸部于2019年6月24日注销,原告申请变更阳呵商贸部经营者尹春荣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爱亦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尹春荣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亦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尹春荣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被告淘宝公司协助下架侵权产品,删除侵权链接;

2.被告尹春荣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合计7万元;

3.被告尹春荣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不再主张不正当竞争侵权。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授权获得BOLON注册商标(第3192360号)、暴龙注册商标(第3186667号)、BOLON注册商标(第10689490号)等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

原告的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市场销量一直名列前茅,社会知名度非常高,已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品牌眼镜。

近期,原告发现尹春荣在淘宝网开设网店(掌柜ID:精品太阳镜888),擅自使用暴龙、BOLON字样,并大量销售侵害原告第3192360、3186667、10689490号商标权的眼镜,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淘宝公司是网站管理者和运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核义务,应下架侵权产品并删除链接。

原告认为,尹春荣擅自在淘宝网店铺中使用暴龙、BOLON字样,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认为该网店系原告的授权店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同时在网店上销售带有原告商标的眼镜,同时也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是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爱亦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二、爱亦锐公司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尹春荣未答辩。

原告爱亦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被告淘宝公司、尹春荣未提交证据。

对爱亦锐公司提交的证据,淘宝公司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状态 商标权利人:爱亦锐公司;

商标1:第3186667号“暴龙”;

注册类别:9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光学玻璃、擦眼镜布、眼睛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眼镜盒、太阳镜;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经续展至2023年7月6日;

商标2:第3192360号“”;

注册类别:9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光学玻璃、擦眼镜布、眼睛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眼镜盒、太阳镜;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后经续展至2023年7月27日。

商标3:第10689490号“BOLON”;

注册类别:9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防眩光眼镜、体育用护目镜、护目镜、眼镜片、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擦眼镜布;

核定使用期限:自2016年5月21日至2026年5月20日。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精品太阳镜888,注册经营者:阳呵商贸部(经营者尹春荣),目前店铺状态:无法查找到该店铺信息。

2、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名称:暴龙太阳镜男偏光镜开车墨镜及驾驶高清蛤蟆镜2018新款时尚大框眼镜,链接ID:584136929897,2019年3月4日公证时显示商品售价136元,累计评论16条,交易成功26笔,宝贝详情显示“品牌:Bolon/暴龙”,图片所示商品中标注“”标识。

至2019年4月1日,涉案商品已售86件,累计评论39条,交易成功58笔。

涉案商品已于2019年5月5日删除。

3、购买的公证实物状态:实物内有眼镜盒、眼镜袋、夹子、小螺丝刀、眼镜布、小票两张、眼镜二副(其中一幅为赠品)。

其中眼镜布、眼镜腿及腿上标签标有“BOLON”字样,眼镜盒上标有“”标识、小票上有“暴龙”字样。

爱亦锐公司提供书面鉴别方法说明涉案商品是侵权商品。

三、其他事实 爱亦锐公司为维权支出购物费、公证费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爱亦锐公司系第3186667号“暴龙”、第3192360号“”、第10689490号“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法律状态稳定,爱亦锐公司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案商品的眼镜腿、眼镜片以及所附带的眼镜盒、眼镜布、票据等所标注的“BOLON”、“”、“暴龙”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上述标识与原告涉案商标分别构成相同商标,且涉案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眼镜构成相同商品。

爱亦锐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产品。

被告尹春荣销售涉案商品亦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鉴于涉案商品系侵权商品,尹春荣未经权利人授权在涉案商品名称中使用“暴龙”及在商品详情中标注“Bolon/暴龙”、“”标识,同样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综上,尹春荣销售涉案商品并在商品销售页面标注“Bolon/暴龙”、“”等标识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能证明涉案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爱亦锐公司已经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春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332元,被告尹春荣负担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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