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5250号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
法定代表人:黄琦,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南方图文印务店,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江苏师范大学体育馆北侧。
经营者:邹洪文。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诉被告铜山区南方图文印务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