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111号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2068726561。
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船山区福泰天景卫浴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南津路255、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3MA64ENAUXC。
经营者:戴天赐。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船山区福泰天景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