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617号原告:南京聚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永丰大道8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三号楼B栋101B室。
法定代表人:曹玉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聚奢名品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苏站路1288号一楼东。
法定代表人:毛冬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毛冬平,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泰州市。
原告南京聚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聚奢名品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毛冬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南京聚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聚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聚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聚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