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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新波与海宁市长安镇鑫乐酒店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670号之一
案件名称叶新波与海宁市长安镇鑫乐酒店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新波;海宁市长安镇鑫乐酒店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70号之一 原告:叶新波,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詹伟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长安镇鑫乐酒店用品商行,经营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启潮路48号72号摊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BA222XY。

经营者:周罗伟,女,1981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王艺静,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新波诉被告海宁市长安镇鑫乐酒店用品商行、周罗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叶新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伟康,被告海宁市长安镇鑫乐酒店用品商行、周罗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新波申请撤回对周罗伟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新波于2020年8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新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新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均由原告叶新波负担。

原告叶新波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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