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923号
案件名称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江苏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923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2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陈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栋,海州区锦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以与被告江苏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