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7956号 原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104国道滁州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81093165N。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宜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文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1K1P9M。
法定代表人:姚细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文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承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