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64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雄芯王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青白江区佳飞国际建材家居市场10栋1楼7号。
经营者:刘铁军。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青白江区雄芯王卫浴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振波以其与青白江区雄芯王卫浴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青白江区雄芯王卫浴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