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7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丽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城梓里工业区17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卢雄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多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三期15座502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咪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2座401号之一、501号、5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中山市快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龙某1。
被告:佛山市方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三期15座502之四。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丽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多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咪旗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快特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佛山市顺德区丽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丽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顺德区丽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丽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