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103刑初4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三辉(别名:李辉),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
经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飞,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一部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三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三辉及其辩护人刘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三辉伙同赵某等人(已判刑),由李三辉提供生产设备,赵某提供生产场地,二人合伙出资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小赵村赵某家,未经授权,生产印有“脉动”、“尖叫”、“农夫山泉(茶π)”、“黑卡6小时”注册商标的饮料。
在该制假窝点中,李某1负责购买原料、记账、配料等工作,李某2负责照看机器及设备维修。
2017年6月,芮某投入资金后参与该窝点的生产,同时负责购买原材料、包装等。
2017年8月18日,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捣毁该制假窝点,在生产现场查获脉动运动饮料2326箱、农夫山泉尖叫饮料448箱、农夫山泉茶π饮料1162箱、黑卡6小时饮料210箱。
经查证,上述饮料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鉴定,查获的饮料总计价值204534元。
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告人李三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
证人赵某、李某1、芮某、李某2、宋某、贾某、刘某证言;
被害人代表黄某陈述;
被告人李三辉供述;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
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认为被告人李三辉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李三辉系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李三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三辉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之间量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三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三辉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李三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
李三辉在本案中出资较少,没有参与管理和利润分成,主观恶性小。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三辉伙同赵某(已判刑)等人,由李三辉提供生产设备,赵某提供生产场地,二人合伙出资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小赵村赵某家,未经授权,生产印有“脉动”、“尖叫”、“农夫山泉(茶π)”、“黑卡6小时”注册商标的饮料。
在该制假窝点中,李某1(已判刑)负责购买原料、记账、配料等工作,李某2(已判刑)负责照看机器及设备维修。
2017年6月,芮某(已判刑)投入资金后参与该窝点的生产,同时负责购买原材料、包装等。
2017年8月18日,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捣毁该制假窝点,在生产现场查获脉动运动饮料2326箱、农夫山泉尖叫饮料448箱、农夫山泉茶π饮料1162箱、黑卡6小时饮料210箱。
经查证,上述饮料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鉴定,查获的饮料总计价值20453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书证:被告人李三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
证人赵某、李某1、芮某、李某2、宋某、贾某、刘某证言;
被害人代表黄某陈述;
被告人李三辉供述;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
现场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查证属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一致,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辉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三辉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三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采信。
被告人李三辉认罪悔罪,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三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