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24执12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合众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苏荷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吉24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延吉市苏荷酒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深圳合众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8月28日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吉24执12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