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执7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双媛,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嘉惠百货商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经营者:王双媛。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双媛、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嘉惠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4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双媛、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嘉惠百货商店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双媛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XXX的房产。
但本案执行标的太小,不宜直接处置该房产。
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