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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元市利州区花诗雨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8民初11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元市利州区花诗雨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元市利州区花诗雨化妆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11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花诗雨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236号。

经营者:张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广元市利州区花诗雨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6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年8月11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第2.第3项诉讼请求为:合计10000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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