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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钟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3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钟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李钟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曾庆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钟杰,男,199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钟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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