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肖诗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肖诗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肖诗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9民初165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诗清,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见东,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公司)与被告肖诗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箭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被告肖诗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见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箭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肖诗清赔偿箭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处理该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2万元;

判令肖诗清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陶瓷卫浴生产企业,在11类注册有第1354310号、第1388533号等“箭牌”及“ARROW箭牌”多个商标。

其中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座便器、抽水马桶、澡盆、洗澡盆等,第1388533号“ARROW”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喷水器、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等。

经过多年经营,“ARROW箭牌”品牌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可,享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美誉度,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2008年3月5日,第1354310号“ARROW”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佛山市乐华恒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8日,公司名称又变更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欧美莱卫浴经营部(以下简称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未经箭牌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侵犯箭牌公司商标权的产品。

2017年9月7日,东侨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检查中,查处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销售的一批涉嫌侵害箭牌公司商标权的卫浴产品,并对相关产品进行扣押,对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进行处罚,出具“东工商处字[2017]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作为相关产品的经营者,理应知道“ARROW”系驰名商标,却销售带有与“ARROW”非常近似、标识“ARROW”的卫浴产品,对相关消费者造成严重混淆,也损害了箭牌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时,肖诗清在2015年10月21日因侵犯商标权行为被工商机关处罚,肖诗清短时间内多次恶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情节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起诉后,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注销工商登记,逃避法律责任,肖诗清作为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的负责人,在经营部注销后承继其所有法律责任。

肖诗清辩称,1、箭牌公司主张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处理该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2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箭牌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因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其12万元的经济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因侵权行为而获得12万元的利润,也未提供处理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其合理费用不应支持。

2、从侵权产品的种类上看,箭牌公司注册登记的第1354310号注册商标核定适用商品为第11类,合计9种产品,而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仅销售其中一种产品,即座便器。

2017年9月7日,东侨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作出“东工商处字[2017]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所销售35个坐便器,其中4个已销售,剩余31个被东侨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整个货值金额7700元,事后,肖诗清也缴纳了3万元罚款,应减轻肖诗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箭牌公司认为肖诗清“逃避法律责任恶意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肖诗清于2018年6月7日将店铺转让给案外人卓文振,已无实际经营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且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营部的责任承担主体最终也是由实际经营者承担,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

另外,肖诗清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院沟通,在举证期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庭审也是按时出庭,并没有逃避法律责任意图。

综上,肖诗清认为,其行为给箭牌公司造成的损失甚小,箭牌公司未提交相关损失的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综合全案进行认定。

经审理查明,箭牌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座便器、抽水马桶、澡盆等,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第1354310号“ARROW”商标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另查明,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于2009年7月20日注册登记,经营者为肖诗清,并于2020年4月30日经工商登记注销。

2017年9月7日,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标注“ARRQW”(“Q”字接近“O”)、中国驰名商标、香港箭牌经典卫浴(香港)有限公司坐便器31个,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作出东工商处字[2017]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肖诗清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座便器31个;

三、罚款30000元”。

肖诗清于2017年11月13日缴讫罚款30000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载明“证据六:宁工商处字[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五年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箭牌公司提供的第1354310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等以及东侨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处字[2017]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肖诗清提供的(开)登记个注核字[2020]第2010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箭牌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标准是被控侵权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被控侵权产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及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肖诗清经营的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确有存在销售涉案座便器的行为,经比对,其销售的座便器标注了“ARRQW”标识,与箭牌公司所有的“ARROW”注册商标标近似,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销售上述标识的座便器,极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认,误以为涉案商品系箭牌公司的商品,故箭牌公司认为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存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张,依据充分,应予支持,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至于赔偿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肖诗清于2009年7月20日注册登记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

2015年肖诗清因侵犯商标权行为被工商机关处罚(宁工商处字[2015]30号);

2017年9月7日,东侨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对肖诗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东工商处字[2017]54号);

经箭牌公司起诉后,肖诗清于2020年4月30日注销了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

上述事实表明,肖诗清多次销售涉案座便器侵犯商标权的主观恶意明显,非法谋利以及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十分明显,情节严重。

由于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在本案起诉后注销登记,已不具备主体资格,故原经营者肖诗清仍须对宁德欧美莱卫浴经营部经营期间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鉴于本案箭牌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肖诗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上述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程度、期间、后果,以及箭牌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肖诗清应赔偿箭牌公司损失金额为5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对箭牌公司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诗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由被告肖诗清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庆兴 审 判 员  刘为河 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美娟 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案件受理费)。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