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083号原告:谢作针,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安黛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彩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作针与被告晋江安黛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谢作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作针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