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367号原告:济南嘉尼特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飞,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杉霖,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碧水惠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崔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嘉尼特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碧水惠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济南嘉尼特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嘉尼特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嘉尼特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计1910元,由原告济南嘉尼特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