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6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正(实习),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安县缤纷手机数码城,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缤纷大街1栋105、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6MA37QRA913。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安县缤纷手机数码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