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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西区鑫顺源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120号
案件名称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西区鑫顺源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鑫顺源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20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鑫顺源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楼景兴西里隆昌路增18号底商。

经营者:张天兴。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鑫顺源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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