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59号 原告:陈慈爱,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秋连,女,194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陈慈爱与被告潘秋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慈爱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潘秋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给陈慈爱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13日,陈慈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慈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慈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慈爱负担。
原告陈慈爱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