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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邳州市贝优优母婴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民初119号
案件名称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邳州市贝优优母婴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贝优优母婴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19号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法定代表人:徐卫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贝优优母婴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邳州市官湖镇新华村官湖医院斜对过。

经营者:丁召梅。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贝优优母婴用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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