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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八里罕酒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2298号
案件名称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八里罕酒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八里罕酒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2298号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B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3MA1767998Y。

法定代表人:温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八里罕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天义镇巴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747909263T。

法定代表人:潘秀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八里罕酒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由审判员倪晓花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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