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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密山市精玖鸭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3民初28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密山市精玖鸭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密山市精玖鸭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3民初2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密山市精玖鸭货店,经营地点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铁西农民公寓二区301门市。

经营者:刘凤霞,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慧龙,黑龙江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密山市精玖鸭货店(以下简称精玖鸭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被告精玖鸭货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慧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旗下经营的“周黑鸭”品牌,是国内市场领先的小食品连锁品牌。

2011年5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原告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此外,原告还注册使用了其他“周黑鸭”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第7936081号“”注册商标。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线下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原告合法享有的“周黑鸭”系列商标,其未经许可即在同种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商标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原告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特有的包装、装潢、服务名称、商品名称,经过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印象及与原告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知悉,因此被告滥用“周黑鸭”系列商标是利用原告知名度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原告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损害原告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一、侵害商标权行为事实上不存在。

被告销售的鸭货是自行生产,并非从原告处进货,被告未使用原告商标或者近似商标。

被告于2019年3月11日注册成立,经营熟食加工产品,其中包括部分鸭货。

因线上线下经营同类产品商家过多,被告每日收入甚微。

2020年初至今因疫情原因一直处于关闭状态,原告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被告尊重原告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产品的行为无主观过错。

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其次,被告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故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一(2016)鄂琴台内证字第10166、10167号公证书、证据二周黑鸭驰名商标批复公证书;

周黑鸭与《变形金刚4》合作公证书;

周黑鸭与富秋音乐节合作公证书;

周黑鸭与《好命先生》合作公证书;

周黑鸭与《大闹天竺》合作公证书、证据三周黑鸭真假店识别;

涉案侵权店铺招牌、店内装潢、餐具等照片及录像的真实性,被告提交的证据二营业执照、证据三照片6张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的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异议理由成立,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三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结合两组证据内容,本院对被告在店招、宣传卡片使用了“周黑鸭”字样的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故本院不予认证。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二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结合证据内容,本院对被告成立于2019年3月11日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取得第7936081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人事管理咨询、自动售货机出租(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止。

经商标局核准,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还取得了第7936086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肉、腌肉、死家禽、板鸭、鱼制食品、海参(非活)、蛋、食用油脂、豆腐制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止。

2011年5月27日,商标局作出《关于认定“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的“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图样为:“”。

2016年1月6日,商标局核准第7936081号、第7936086号商标转让给受让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成立于2019年3月11日,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凤霞,经营范围:熟食加工,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铁西农民公寓二区301门市。

被告经营期间在店招、宣传卡片使用了“周黑鸭”字样。

被告2020年上半年受新××炎疫情影响未营业数月。

本案庭审时,被告举示的证据仅显示店招已更换为精玖鸭货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宣传卡片未使用“周黑鸭”字样。

原告在鸡西范围内并未设立官方专营店。

另查,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格嘉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开展电影《变形金刚4》合作的合作备忘录”,约定植入周黑鸭产品包装盒及食品的镜头,周黑鸭获得电影《变形金刚4》的平面素材进行海报制作、网站设计及地面活动宣传;

视频素材进行视频广告的制作及投放等。

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与中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电影《好命先生》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在影片情节中植入周黑鸭品牌商标或logo,且在发布会所涉及的物料标注或呈现周黑鸭商标等。

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与乐弗(武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植入周黑鸭logo等。

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聚思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影广告植入合作合同》,约定植入的品牌是周黑鸭食品,周黑鸭为该影片鸭制食品类独家赞助品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作为第7936081号、第7936086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在商标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商标局于2011年5月27日认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商店“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在案证据可见,涉案店铺招牌、宣传卡片的商品描述使用了相关文字,根据使用的位置、方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经对比,案涉店铺的店招、宣传卡片使用的“周黑鸭”字样与原告第7936081号“”、第7936086号“”商标外观的汉字部分读音相同、排序一致,鉴于涉案权利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涉案店铺上述使用方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以为其所销售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涉案店铺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本院认定涉案店铺上述商标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权利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主张被告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上述侵权行为能够为商标法所调整,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关于本案的赔偿金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也未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获利情况,依据原告申请,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及其产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主观过错、地理位置、经营规模与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同时考虑到被告今年受新××炎疫情影响未营业数月,酌定被告赔偿额为6,500元。

综上,被告使用“周黑鸭”标识,侵害了原告第7936081号、第7936086号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密山市精玖鸭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7936081号、第7936086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密山市精玖鸭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密山市精玖鸭货店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以刚审判员  李凤霞审判员  洪 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纬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停止侵害;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六)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第二款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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