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1民初29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洁利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鹤林村上蒲岭桥西鹤林家居建材广场1#152店面。
法定代表人:黄良发。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洁利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