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30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市立谷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汇成商务中心******房v> 法定代表人:赵锦博。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立谷满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3月14日,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漯河市立谷满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