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580号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吴文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尹国新,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西城清香园商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经营者:刘歌梅。
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西城清香园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