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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农垦富裕宁丰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02民初272号
案件名称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农垦富裕宁丰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富裕宁丰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2民初272号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富裕县富裕镇街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7。

法定代表人:金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海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富裕宁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牧场干校(富裕县富裕镇街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0。

法定代表人:关彦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红,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裕老窖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富裕宁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丰酒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裕老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海涛、任强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丰酒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裕老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宁丰酒业公司立即停止对富裕老窖公司享有的第562989号“富裕”文字及图驰名商标专用权、第5332611号“富裕”注册商标专用权、第6502786号富裕老窖酒业“龙”形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依法判令宁丰酒业公司在《黑龙江日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宁丰酒业公司赔偿富裕老窖公司经济损失4,500,0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宁丰酒业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富裕老窖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了第562989号“富裕”及图、第5332611号“富裕”商标、第6502786号富裕老窖酒业“龙”形图案注册商标。

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了商评驰字[2014]6号文件,第562989号“富裕”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富裕老窖公司为保全证据,在宁丰酒业公司下属经销商处,购买了侵犯富裕老窖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的91款白酒,9款白酒均侵犯了富裕老窖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

宁丰酒业公司故意生产、销售侵犯富裕老窖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请求判令宁丰酒业公司赔偿富裕老窖公司经济损失4,500,000.00元。

被告宁丰酒业公司答辩称:一、“富裕”作为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即使“富裕”二字被注册为商标,但因作为地名其商标权显著性较弱,对其作为商标权使用时应被严格限制,不能排斥他人的合理使用。

此外,“富裕老窖酒”于2010年被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黑龙江省××县富裕镇、二道湾镇等10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故“富裕老窖酒”属于富裕县、富裕镇、二道湾镇等10个乡镇酒业经营者共同整体的利益,只要是上述行政区域的经营者均可使用“富裕老窖酒”,其并非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私权利。

二、宁丰酒业公司仅是将“富裕光瓶”、“富裕窖酒”、“富裕珍藏”作为产品名称使用并非是商标性使用,是将“富裕”作为地域名称使用,该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其一、不仅宁丰酒业公司、“富裕”县的其他酒厂均将“富裕光瓶”、“富裕窖酒”、“富裕经典”、“富裕金典”等作为产品名称,而且富裕老窖公司也将“富裕老窖”作为产品名称使用;

其二、宁丰酒业公司作为厂址在富裕县、富裕镇上的一家酒厂,在描述该产品来自“富裕”县时,只能使用“富裕”才能正确描述其产品的来源;

其三、宁丰酒业公司没有侵犯富裕老窖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宁丰酒业公司在使用“富裕光瓶”、“富裕窖酒”作为产品名称其目的仅是为了向消费者表明产品产于“富裕”县,产品的类型是“光瓶”酒、是“窖酒”。

故宁丰酒业公司对“富裕光瓶”、“富裕窖酒”作为产品名称使用属于善意使用,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宁丰酒业公司在使用时,不但没有突出或夸大与富裕老窖公司商标相同或类似的部分,还突出使用宁丰酒业公司自身的商标“宁丰”。

三、本案中富裕老窖公司主张商标权的商标为第562989号、第5332611号“富裕”文字商标,第6502786号“富裕老窖酒业FUYULAOJIAOBREWERY及图”商标,仅从商标近似判断上看,上述商标与富裕老窖公司主张的“富裕光瓶”、“富裕窖酒”也不构成近似,况且宁丰酒业公司对“富裕光瓶”、“富裕窖酒”的使用为产品名称的使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此外,宁丰酒业公司在自身产品上和外包显著位置标明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宁丰”,并且也标明了企业名称、厂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上述信息消费者完全可以将宁丰酒业公司与富裕老窖公司进行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四、在宁丰酒业公司未侵犯富裕老窖公司商标权的情况下,富裕老窖公司主张经济损失、主张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此外,富裕老窖公司没有提供可以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退一步讲即使有损失的证据,也没法证据其损失是因宁丰酒业公司的原因造成,有可能是市场大环境的原因,也有可能其他酒厂的原因。

此外,“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般作为侵害人身权案件的赔偿责任,商标侵权案件属于财产权侵权案。

且,富裕老窖公司并未提交因宁丰酒业公司的行为对其商誉或正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证据,更未提交其商誉受损的证据,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作为侵权责任不适用本案。

综上所述,“富裕”作为县级名称,“富裕光瓶”、“富裕窖酒”作为当地的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宁丰酒业公司使用“富裕光瓶”、“富裕窖酒”属于善意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富裕老窖公司的包装不属于知名商品的包装,且二者不构成近似,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富裕老窖公司针对宁丰酒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富裕老窖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黑龙江富裕老窖酒厂于1991年8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商标号为第562989商标,商标注册证书彩印件一份;

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彩印件一份;

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彩印件一份;

核准转让注册商标通知单位一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了商评驰字(2014)6号通报彩印件一份;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第562989商标被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一份。

证明: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企业体制改制前为黑龙江富裕老窖酒厂,于1991年8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富裕”及图的商标,商标证书号第562989注册商标,“富裕”及图商标富裕老窖公司具有专用权,商标注册证书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8月29日。

该商标原登记为黑龙江富裕老窖酒厂变更为富裕老窖公司现在的公司名称。

该注册商标经过富裕老窖公司经过23年的使用结合富裕老窖公司生产的白酒品质市场信誉具有了很强显著性和很高知名度,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富裕”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通过该商标完全可以将富裕老窖酒业公司的产品和其他白酒区别开来。

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富裕老窖公司提交的该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宁丰酒业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1、商评委文件并没有体现是涉案的562989号商标。

2、驰名商标属于个案认定,在本案中无法直接适用,其只能证明在2014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无法证明涉案期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证据2、富裕老窖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商标号为第5332611号“富裕”字样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书彩印件一份;

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彩印件一份。

证明:富裕老窖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商标号为第5332611号“富裕”字样的注册商标,富裕老窖公司具有“富裕”字样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实商标注册证书有效期续展至2029年4月20日。

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富裕老窖公司提交的该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该商标注册证书适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为白酒类。

宁丰酒业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认可。

但是“富裕”二字作为县域名称被注册为商标是基于老商标法,虽然有效,但无权禁止他人作为地理名称合理正常使用。

证据3、富裕老窖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6502786号商标注册证书彩印件一份。

证明:原告对龙形图案进行了商标注册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3条原告对龙形图案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3月20日,续展证明已经办理完毕,商标续展时间至2030年3月20日。

宁丰酒业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本商标是一个图形,中、英文组合商标,无法证明富裕老窖公司对龙形图案单独具有商标专用权。

证据4、黑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将富裕老窖公司持有的三枚商标,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证书四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将富裕老窖公司取得的桂花商标,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称号证书。

证明:富裕老窖公司在长达百年的经营过程中取得了多份荣誉,在黑龙江省和全国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宁丰酒业公司使用“富裕”字样商标,存在恶意侵权的目的。

宁丰酒业公司质证称,1、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2、著名商标的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该组证据著名商标均已过期,且著名商标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混乱性。

国家工商总局已经要求各地停止对著名商标的认定,例如,山东省关于著名商标的管理及认定条例已经废除,关于黑龙江省地区我方庭后核实后再作补充。

另外对于老字号“桂花”商标和本案没有关联性。

证据5、富裕老窖公司注册的其他注册商标证8份及续展证明2份。

证明:富裕老窖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多个带有“富裕”字样商标,在富裕字样的商标基础上,衍生了富裕老窖公司生产的多款白酒使用的注册商标证书。

多份注册商标证书均是以“富裕”字样作为主要内容。

富裕老窖公司生产的全部系列白酒产品中,均使用了“富裕”注册商标。

宁丰酒业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1、该组证据仅是商标证书,无法证明富裕老窖公司生产的全部系列白酒产品均使用了“富裕”注册商标。

2、对于“富裕光瓶”、“富裕经典”、“富裕精品”商标,注册时间较晚。

如“富裕光瓶”商标,注册时间为2020年3月14日,在本案起诉之后,无法在本案主张,且宁丰酒业公司使用富裕光瓶作为产品名称,在富裕老窖公司商标注册之前,富裕老窖公司无法就其向宁丰酒业公司主张权利。

3、该组证据的所有商标权利原告并未在本案中作为权利进行主张,和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

证据6、富裕老窖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所生产的白酒明细表及照片;

富裕老窖公司销售商,出具的共计29份证明。

证明:富裕老窖公司使用“富裕”字样生产富裕老窖系列白酒已经有100年的历史,每款白酒均使用了富裕字样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富裕老窖公司从没有中断使用“富裕”字样的注册商标。

2017年度至今,富裕老窖公司始终使用“富裕”字样生产产品,不存在间断三年的情况。

同时根据销售商证明,由于宁丰酒业公司在产品名称中突出使用富裕字样,误导消费者错误认为宁丰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为富裕老窖公司生产。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证明富裕老窖公司生产的白酒及产品包装均明显使用了富裕商标,宁丰酒业公司使用存在该条规定当中误导公众的情形。

宁丰酒业公司质证称,对于该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1、产品一览表,是富裕老窖公司自制证据,该证据的真实性我方宁丰酒业公司无法确认。

况且从该份证据可以看到富裕老窖公司将“桂花”作为其品牌,富裕老窖作为产品名称。

其中富裕老窖中有经典、纯净、富裕老窖精品酒、富裕老窖典藏品、富裕老窖珍藏酒、典藏酒等均是作为产品名称。

2、该组证据无法证明富裕老窖公司生产100多年的历史。

3、递交的证明属于证人证言,该组证人证言并未到庭进行质证,真实性不予认可。

此外该组证明均为格式版本,所有的内容几乎雷同,具体可以参见富鑫源超市该组证明,其均是富裕老窖公司打印好将销售商的地方填空白,由销售商签字,所以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宁丰酒业公司不予认可。

证据7、富裕老窖公司购买宁丰酒业公司生产的多款白酒照片,共10页40张照。

证明:宁丰酒业公司早在2015年开始就已经生产多款产品,在商品标签、瓶盖和包装等酒类产品中均突出使用“富裕”字样。

宁丰酒业公司生产的系列白酒上使用了富裕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富裕老窖公司生产的为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第33类)上”使用了富裕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富裕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7年四季度开始宁丰酒业公司大批量生产销售行为导致富裕老窖公司2017年四季度销量开始严重下滑,销售损失惨重。

宁丰酒业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对于产品宁丰酒业公司以实物为准。

此外仅此照片、仅此实物无法证明宁丰酒业公司的生产时间,导致富裕老窖公司销量下滑,损失惨重,此证据无法证明。

证据8、齐齐哈尔市鹤城公证处出具的(2019)黑齐鹤证内经字第109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包含实物的照片、照片光盘、公证费收据。

证明:富裕老窖公司采取购买的方式对宁丰酒业公司生产商标侵权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

并委托齐齐哈尔鹤城公证处的公证员,对购买宁丰酒业公司商标侵权产品过程、商品名称和数量、商品价格、付款收据、销售商店等予以公证,证实宁丰酒业公司生产的侵权系列白酒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富裕老窖公司为维护合法的诉讼行为支付了相应的公证费、购买产品费,宁丰酒业公司应予以承担。

其中公证费因与另案福星酒业公司同时进行的公证,公证处将两个案件的公证费用开到了同一发票上,其中宁丰酒业公司应承担票据费用的一半,即3,500.00元。

宁丰酒业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中光盘证据和本案无关联性。

其中公证书中显示,销售商叫富裕老窖鸿都酒行,该商行在名片上使用了富裕老窖酒业,该酒行与富裕老窖公司是否存有关系,如果该酒行与富裕老窖公司存有关系其公证购买的公信力宁丰酒业公司不予认可,如果该酒行和富裕老窖公司无关,也能证明富裕老窖已经在当地作为一个通用名称,不但酒厂在使用,销售商也在使用,其已经成为一个当地产品的通用名称。

此外,鸿都酒行作为富裕老窖公司的下游经销商,其出具的收据价格等内容真实性宁丰酒业公司存疑,宁丰酒业公司有理由怀疑其在配合富裕老窖公司做公证。

证据9、富裕老窖公司销售财务统计报表。

证明:宁丰酒业公司从2017年四季度开始至今大量销售侵犯富裕老窖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造成富裕老窖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多款白酒产品销量下滑,损害了富裕老窖公司的产品销量和市场商业信誉,让消费者误认为富裕老窖公司产品出现品质下滑,对富裕老窖公司产品的市场信誉产生恶劣的影响。

2017年至今为宁丰酒业公司产品侵犯富裕老窖公司商标权最为严重的年份,富裕老窖公司销售损失2000余万元。

宁丰酒业公司质证称,该份证据是富裕老窖公司自制证据,真实性宁丰酒业公司无法确认。

1、在此证据里面抬头写的是商标、专利、著作权被侵权销售利税对比明细表,说明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它的侵权内容不仅涵盖商标,还有可能是专利或著作权,起码专利及著作权与宁丰酒业公司没有关联性。

2、从富裕老窖公司证据第八组证据中的光盘证据中看出,涉嫌侵权的并非仅宁丰酒业公司一家,还有其它酒厂,故即使有损失也并非我宁丰酒业公司愿意造成。

3、从明细表中看出,富裕老窖公司一直将“富裕老窖”作为产品名称使用,从富裕老窖公司内心认为“富裕老窖”也成为一种产品通用名称。

据了解,富裕老窖公司在同一时间一并起诉了宁丰酒业公司以及古堡酿酒和福星酒业公司涉嫌侵权案,也印证了该组证据质证意见2。

证据10、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票据(票据号:NO07758796)各一份。

证明:为最大程度实现自身利益,富裕老窖公司为了主张权利委托任强波律师事务所任强波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宁丰酒业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富裕老窖公司向任强波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3万元。

宁丰酒业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我方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发票和合同是否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该证据无法体现。

证据11、商业广告合同4份及广告照片、广告词,及富桂公司、富元公司章程。

证明:富裕老窖公司及其下属销售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对富裕老窖公司的产品及产品的名称、商标进行了大力宣传,通过广告宣传富裕老窖公司的产品和知识产权部分,被社会公众所熟知。

宁丰酒业公司使用富裕老窖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富裕”二字的注册商标,借助富裕老窖公司品牌的影响力,销售自己产品损害富裕老窖公司合法利益。

富桂公司、富元公司为富裕老窖公司下属的销售公司。

宁丰酒业公司质证称,1、因宁丰酒业公司非该组证据合同的当事人,且没有发票和付款凭证相佐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宁丰酒业公司无法确认。

2、即使该组证据是真实的,其投入广告的费用较少,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

其次在其提供的广告图样中并未宣传涉案的“富裕”二字,其使用的均是“富裕老窖”、“东方巨龙”,况且富裕老窖公司的证明意见中提及了其广告是宣传产品名称,宁丰酒业公司有理由相信富裕老窖公司是将“富裕老窖”作为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证据1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查查”下载的宁丰酒业公司档案信息表二份。

证明:宁丰酒业公司所在地在黑龙江省富裕牧场林干校。

富裕牧场是黑龙江省北大荒集团齐齐哈尔市农垦局下属的县团级单位,与富裕县具有平等的行政级别,但行政区划相互独立,富裕牧场并非归富裕县进行管辖。

其中富裕牧场林干校东侧的道路是富裕××××路,其中有2公里是通过富裕牧场的区域内,富裕牧场林干校并非富裕县境内。

宁丰酒业公司所生产白酒并非来源富裕县境内,而是来源于齐齐哈尔农垦局富裕牧场,宁丰酒业公司在标注产品来源地和厂址中应当标注富裕牧场。

但宁丰酒业公司并未在产品名称和产品厂址中使用富裕牧场字样而直接使用富裕字样,其误导消费者目的明确,同时违反商标法第16条规定,因此宁丰酒业公司在产品名称中使用富裕侵犯富裕老窖公司商标权。

宁丰酒业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1、宁丰酒业公司名称中具有富裕二字,2、富裕老窖公司提交的企业地址并不全面,宁丰酒业公司厂址是富裕县富裕牧场干校(富裕县××镇××路),并且宁丰酒业公司企业登记机关就是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论从公司名称、实际住所地、以及登记住所还有登记机关均是富裕县。

针对证据12,富裕老窖公司补充说明,富裕牧场的上级行政管理单位是齐齐哈尔市农垦局,并不是富裕县人民政府。

宁丰酒业公司公司在成立时,也是在齐齐哈尔市农垦工商管理局进行的注册。

2019年年底因体制改革,齐齐哈尔市农垦工商管理局予以撤销,将富裕牧场的企业交由富裕县工商管理局进行行政管理。

富裕牧场行政区划和地理名称是独立的,与富裕县人民政府和富裕县是同时存在的,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

富裕××××路是存在一段通过富裕牧场行政区划范围内,街基路虽然标注是富裕××××路,但是通过的富裕牧场路段行政区划仍然属于富裕牧场管理,并非富裕县予以管理。

针对证据12,宁丰酒业公司补充质证称,即使从行政管理角度属于富裕牧场管理,但从地理位置讲,宁丰酒业公司就坐落在富裕县××镇××路。

这一点从2016年宁丰酒业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可以证明,宁丰酒业公司在产品中标注公司地理位置使用富裕县是具有合理性的。

证据13、齐齐哈尔市鹤城公证处出具的(2020)黑齐鹤证内经字第850号公证书公证书一份,购买酒类销售单一份,公证费收据一份。

证明:截止2020年8月3日,宁丰酒业公司仍然进行大规模侵权产品销售,富裕老窖公司为了证明宁丰酒业公司销售行为时间较长,销售量较大,再次委托齐齐哈尔市鹤城公证处对宁丰酒业公司的市场销售行为及销售产品、价格等进行了购买和公证,实物已经提交到庭,可以进行比对。

宁丰酒业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该组证据并不能证明宁丰酒业公司对相关产品进行了大规模生产和销售。

证据14、富裕老窖公司购买市场上宁丰酒业公司销售的产品实物,即证据8、证据13公证书中所列明的宁丰酒业公司生产的商品。

证明:宁丰酒业公司生产的全部白酒产品的侵权方式为在商品标签上、瓶盖上、包装上均突出使用“富裕”字样的注册商标,故意让消费者混淆其所生产的白酒与富裕老窖公司白酒的关系,导致消费者对宁丰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会误导消费者认为宁丰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是富裕老窖酒公司生产的,或者与富裕老窖公司有关联。

宁丰酒业公司的企业不在富裕县境内,而是在齐齐哈尔农垦局富裕牧场境内,宁丰酒业公司使用“富裕”字样的行为远远超越了在词汇的“第一含义”,是侵权行为。

宁丰酒业公司在产品来源地和厂址使用地理名称时也应该标注齐齐哈尔农垦局富裕牧场,而不应该使用富裕××××路。

宁丰酒业公司质证称,公证的这些酒中,有19箱是宁丰酒业公司生产,另有一箱并非宁丰酒业公司生产,是福星酒业公司生产。

此外对富裕老窖公司的证明目的补充一点,宁丰酒业公司的厂址,无论从营业执照还是实际地理位置均坐落在富裕××××路上,双方的厂址从实际地理位置上相距不足200米。

宁丰酒业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富裕县古堡酿酒厂、黑龙江富裕大秋酒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府健康酒业有限公司,四个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证明:该四家酒厂的地址均位于黑龙江省××县。

富裕老窖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

证据2、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富裕县古堡酿酒厂、黑龙江富裕大秋酒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府健康酒业有限公司,四个公司所生产产品的图片。

证明: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富裕县古堡酿酒厂、黑龙江富裕大秋酒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府健康酒业有限公司,四个公司产品名称中分别使用“富裕经典”、“富裕基酒”、“富裕金典”、“富裕福星”、“富裕青花”、“富裕陈酿”、“富裕内藏”、“富裕商务基酒”、“富裕窖酒”、“富裕纯净”、“富裕光瓶”、“富裕特酿”、“富裕鹤府老窖”、“富裕金龙”等名称,均将上述名称作为产品名称进行使用,其中“富裕”均是作为地理名称使用。

富裕老窖公司质证称,1、宁丰酒业公司所列举的白酒名称,分别是富裕县古堡酿酒厂生产的“富裕基酒”、“富裕内藏”、“富裕商务基酒”,富裕老窖公司已就富裕县古堡酿酒厂侵犯商标权一案提起民事诉讼;

“富裕金典”、“富裕福星”等白酒,均是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侵犯富裕老窖公司商标权的相应白酒,富裕老窖公司已对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

黑龙江省鹤府健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富裕老窖公司发现其侵犯富裕老窖公司商标权后,已通知黑龙江省鹤府健康酒业有限公司,其公司将该款白酒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并将该款白酒予以销毁。

同时黑龙江省鹤府健康酒业有限公司将其公司生产的带有富裕字样的白酒一并停止生产,现在其公司生产的白酒名称均为鹤府老窖等;

此外,黑龙江富裕大秋酒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白酒,如侵犯富裕老窖公司商标权,富裕老窖公司将进行调查取证另行起诉。

本案宁丰酒业公司所生产的白酒名称中,突出使用了“富裕”二字,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其中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在新商标法改成第五十七条七项。

即,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行为,其中第一款明确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商品名称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富裕老窖公司已经就“富裕”二字进行了商标注册,宁丰酒业公司及其它公司在产品名称中突出明显使用富裕二字即是侵犯富裕老窖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宁丰酒业公司所称作为地理名称使用没有法律依据。

作为地理名称使用,仅是在产品来源和厂址所在地进行使用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九条所规定的正当使用范围,将富裕老窖公司的“富裕”商标作为产品名称突出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正当使用范围。

证据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太谷饼、富裕老窖酒、浦城桂花、达州橄榄油、松贝(松潘产区)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证明:富裕老窖酒于2010年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保护范围富裕县富裕镇、二道湾镇等十个乡镇行政辖区,作为保护范围辖区内的生产者,均有资格向黑龙江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使用相应标志。

富裕老窖公司质证称,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其保护的是具有该产地人文及该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该保护规定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并不冲突和矛盾。

商标法保护的是富裕老窖公司合法申请注册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富裕老窖公司在1991年已经注册了富裕及图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是根据地理标识位置及富裕老窖公司标志产品申请批准后对其地理位置和名称的整体保护。

宁丰酒业公司并没有取得该地理标识保护权利,因此富裕老窖公司既享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权利,同时也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权利,两者并不冲突也没有矛盾。

证据4、宁丰酒业公司2007年-2019年质检报告(复印件)。

证明:自2007年宁丰酒业公司就将“富裕人家”、“富裕家园”、“富裕酒仙”等作为产品名称进行使用,乃至2016年、2019年的“富裕光瓶”、“富裕窖酒”仍是作为产品名称进行使用,宁丰酒业公司使用的商标为“宁丰”。

富裕老窖公司质证称,申请查阅该证据原件,若无原件富裕老窖公司不予质证。

本院认证认为,对于富裕老窖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其关联性、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予以认定;

对于宁丰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其关联性、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1915年,宁年驿站(富裕县前身)本地乡绅杨贵棠在家中办起规模不大的酿酒作坊“小醑”,1924年更名为“鸿源涌烧锅”,1945年更名为“同源涌烧锅”。

1946年由政府、农会、私人三方合营,更名为宁年制酒厂。

新中国成立后设立富裕县,1956年更名为“地方国营富裕县制酒厂”。

1973年12月31日,东三省第十届白酒技术协作会议上将富裕县制酒厂生产的白酒命名为“富裕老窖”,随即厂名更名为富裕老窖酒厂。

1990年富裕老窖酒厂成为齐齐哈尔市第一批改革试点企业,1995年破产重组更名为黑龙江富裕酿酒有限公司。

2001年企业改制成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更名为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至今。

1991年8月30日,原黑龙江富裕老窖酒厂在商标局注册了商标,商标注册证书号为第562989号。

2009年4月21日,富裕老窖公司在商标局注册了商标,商标注册证书号为第5332611号。

2010年3月21日,富裕老窖公司在商标局注册了商标,商标注册证书号为第6502786号。

2014年1月13日,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6月,商标被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

2019年8月28日13时35分,黑龙江省鹤城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富裕老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士鹏,前往位于富裕县富裕老窖鸿都酒行(富裕县温馨家园小区大门南第二个商服)。

公证员宋某使用自己的手机自带的指南针功能进行定位,于士鹏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在店购买了12箱商品〔收据记载为:42°富裕光瓶(金装)一件、52°富裕光瓶(金装)一件、富裕窖酒(大龙)一件、富裕窖酒(小龙)一件、私人订制一件、富裕光瓶黑箱一件、富裕光瓶2019款红箱一件、富裕光瓶2019款蓝箱一件、富裕窖酒1#一件、特产42°一件、原浆42°一件、9#42°一件〕。

公证人员邱某12箱酒分别标记为“鸿都1-12号”,于士鹏将所购标记为“鸿都1号”、“鸿都2号”的两箱酒封存入一个箱,将所购标记为“鸿都3号”、“鸿都4号”、“鸿都5号”的三箱酒封存入一个箱,将所购标记为“鸿都6号”、“鸿都7号”、“鸿都8号”的三箱酒封存入一个箱,将所购标记为“鸿都9号”、“鸿都10号”的两箱酒封存入一个箱,将所购标记为“鸿都11号”、“鸿都12号”的两箱酒封存入一个箱,并由邱雪在纸箱外观分别标记为“鸿都1、2”、“鸿都3、4、5”、“鸿都6、7、8”、“鸿都9、10”、“鸿11、12”,并对将上述纸箱使用公证处封条贴封,并加盖印章。

收据体现上述商品金额合计为1,440.00元。

2019年9月10日,黑龙江省鹤城公证处出具(2019)黑齐鹤证内经字第1090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

2020年7月16日15时31分,黑龙江省鹤城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富裕老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浩海涛、刘淑娟,前往位于富裕县佰醇香酒水行。

公证员宋某使用自己的手机自带的指南针功能进行定位,浩海涛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在店购买了8件商品(销售单记载为:富裕老光瓶1箱、远方1箱、老窖光瓶1箱、富裕红卡1箱、白卡1箱、九号1箱、蓝卡1箱、印象1箱),浩海涛支付人民币400.00元。

公证人员宋某将8箱酒分别标记为1-8号,分别为:1号、富裕窖藏,酒精度50%vo1,净含量500mlX6;

2号、富裕窖藏,酒精度42%vo1,净含量500mlX6;

3号、富裕窖藏(诗和远方),酒精度50%vo1,净含量500mlX6;

4号、富裕县特产光瓶老窖,酒精度52%vo1,净含量500mlX6;

5号、富裕老光瓶,酒精度35%vo1,净含量500mlX6;

6号、富裕光瓶43°,酒精度43%vo1,净含量500mlX6;

7号、富裕印象(富裕窖酒),酒精度43%vo1,净含量500mlX4;

8号、富裕光瓶9#,酒精度38%vo1,净含量450mlX6。

将标记为1-4号的商品装入一个外观标记为“佰醇香酒水行1”的纸箱;

将标记为5-8号的商品装入一个外观标记为“佰醇香酒水行2”的纸箱。

公证员宋某、邱某上述纸箱使用公证处封条贴封,并加盖印章。

2020年7月31日,黑龙江省鹤城公证处出具(2020)黑齐鹤证内经字第850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

案涉的宁丰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均在瓶身及外包装箱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富裕”二字。

另,宁丰酒业公司生产的多款白酒,如“富裕窖酒(大龙)”、“富裕光瓶”系列白酒、“富裕窖酒(1#年份原浆酒)”、“富裕窖藏”等白酒外包装箱及防伪贴上所印制的龙形印章图案与富裕老窖公司享有的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中主体龙形印章图案,均为白色的中国龙龙形图案与繁体“龙”文字变形而组成。

其中,宁丰酒业公司的龙形印章图案中龙头向右;

富裕老窖公司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中主体龙形印章图案龙头向左。

在商标主体龙形印章图案下方,均标注文字。

其中,宁丰酒业公司的龙形印章图案下方写有“富裕窖酒及FUYUJIAOJIU”、“富裕光瓶及FUYUGUANGPING”、“富裕窖藏及FUYUJIAOCANG”等文字;

富裕老窖公司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中主体龙形印章图案下写有“富裕老窖酒业及FUYULAOJIAOBREWERY”文字。

此外,宁丰酒业公司生产的“富裕印象”、“富裕老光瓶”等白酒,虽外包装箱印制的上述“龙形图案”商标颜色不同于富裕老窖公司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的颜色,但除颜色外,其他均与富裕老窖公司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极为近似。

再查明,宁丰酒业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24日,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白酒制造、瓶酒罐装。

本院认为,富裕老窖公司拥有的第562989号、第5332611号、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富裕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富裕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富裕老窖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第562989号注册商标由文字及图形组成,“富裕”作为商标文字的主要部分,相较于图形部分使用频率更高,具有较高的识别力,构成商标的主要部分。

第5332611号商标系文字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同。

“富裕老窖”作为富裕老窖公司的企业字号使用多年,曾获得国家、省、市级多项荣誉。

“富裕”商标在注册前已为相关行业内所熟知,能够指引公众识别商品的来源。

在商标注册后,随着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宣传推广,更加强化了“富裕”商标与富裕老窖公司公司商品的联系。

“富裕”作为富裕老窖公司商标标识的主要部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识别功能。

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由龙形印章图案及文字组成,龙形印章图案作为该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于2014年6月被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

宁丰酒业公司在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相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富裕”等文字标识,以较大字体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富裕”文字标识,其中对“富裕”的使用已超出标明产地来源和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范畴。

而宁丰酒业公司在其被控侵权产品中文字标识的使用上,更通过区别字体和颜色等方式在商品名称或装潢中突出了“富裕”二字。

因此,宁丰酒业公司抗辩对“富裕”的使用行为正当、合理,事实依据不足,其上述使用行为,已超过对“富裕”行政区划名称的正当使用范围,使“富裕”文字产生标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含义,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由同一主体提供,或者与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宁丰酒业公司被控产品使用、销售行为侵犯了富裕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宁丰酒业公司使用与富裕老窖公司享有的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相近的龙形印章图案,其构图、颜色以及组合后的图文整体结构相似。

因宁丰酒业公司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龙形印章图案,结合富裕老窖公司享有的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所具备的显著性特征和同类知名度,以及相关购买者施加一般注意力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混淆的事实,可以认定宁丰酒业公司存在“傍名牌”的商标近似侵权行为,故对于宁丰酒业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宁丰酒业公司的商标使用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富裕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富裕老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宁丰酒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也未能提供宁丰酒业公司获利的充分证据,请求本院酌定赔偿数额。

本院综合考虑富裕老窖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维权成本,以及宁丰酒业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经营规模、销售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白酒行业利润率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为750,000.00元。

另,关于富裕老窖公司要求宁丰酒业公司在《黑龙江日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的诉讼请求,因该诉讼请求并未明确刊登的具体内容,故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黑龙江农垦富裕宁丰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并销毁侵害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第562989号、第5332611号、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黑龙江农垦富裕宁丰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5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0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31,500.00元,被告黑龙江农垦富裕宁丰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1,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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