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4589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琳飞,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琳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同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