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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迪罗安汽配有限公司、宁波贝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终736号
案件名称宁波迪罗安汽配有限公司、宁波贝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迪罗安汽配有限公司;宁波贝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慈溪立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迪罗安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慈东大道1717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杰,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贝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翁方良,总经理。

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立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西区海卫大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迪罗安汽配有限公司、宁波贝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立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慈溪立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慈溪立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慈溪立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均由慈溪立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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