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9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龙家店镇方凡超市。
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龙家店镇驻地205国道旁。
经营者:胡延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县龙家店镇方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