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45号 原告:吴方平,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瑞安市。
被告:王东浩,男。
被告:霸州市康仙庄盛宇五金冲件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康先庄乡石城二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栓。
原告吴方平与被告王东浩、霸州市康仙庄盛宇五金冲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吴方平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方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方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方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