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3知民初18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
住所地:西安市商铺。
经营者:苏小伍。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高尚,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后由原告自行承担1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