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287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3层1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77。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安县大英镇世纪华联连锁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大英镇西街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27。
经营者:徐正业。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安县大英镇世纪华联连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